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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人脸识别属于个人信息过度收集 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2024-04-09 16:11:50    文/xjh 13

导语:本文是由河北省沙河市的网友投稿,经过xjh编辑发布关于"网购人脸识别属于个人信息过度收集 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的内容介绍

网购人脸识别属于个人信息过度收集 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国家网络信息办公室网络法治局局长尤雪云表示,《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经营者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责任。经营者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不得收集过多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采取总结授权、默认授权等形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客户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

“每个人都必须有网上购物。网上购物的基本功能服务是购买商品。必要的个人信息范围包括:注册用户的手机号码,即我们的手机号码;收件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支付时间、金额、支付渠道等支付信息。如果超过这些,如面部识别,那就是收集太多,不需要个人信息。”尤雪云举了一个例子。

我国高度重视个人信息保护。2021年,制定实施了《个人信息保护法》,落实了本法的要求。本条例第二十三条从三个方面规定了经营者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责任。网购人脸识别属于个人信息过度收集 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首先,经营者在提供产品或服务时,不得收集过多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使用总结授权、默认授权等形式,强迫或变相强迫客户同意收集和使用与商业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在处理客户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循合法、就在、必要、诚信的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遵循明确的目的原则,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与处理目的密切相关。应遵循最小化处理原则,采用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法,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收集过多。要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确处理的目的、方法和范围。还应遵守以“通知-同意”为核心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在客户充分了解的前提下,自愿、明确批准后处理个人信息。而且,客户有权撤销同意,不能以客户不同意或者撤销同意为由拒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2021年,国家网络信息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等四个部门联合制定了《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明确了39种常见类型APP的重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APP运营商不得拒绝使用APP基本功能服务,因为客户不同意收集不必要的个人信息。例如,每个人都必须有网上购物,网上购物的基本功能服务是购买商品,必要的个人信息范围包括:注册用户的手机号码,即我们的手机号码;收件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支付时间、金额、支付渠道等支付信息。如果超过这些,比如面部识别,那就是收集太多,不需要个人信息。网购人脸识别属于个人信息过度收集 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

二是经营者处理敏感个人信息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什么是敏感的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非法使用,容易损害自然人人格尊严或人身财产安全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民族宗教、特定身份、医疗卫生、金融账户、下落轨迹等信息,以及14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敏感个人信息只能在具体目标和充分重要性、制定严格保障措施的情况下处理,并取得消费者的单独同意或书面同意。处理14岁以下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并制定专门的个人信息处理规则。

第三,经营者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经营者应当保护消费者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知情权和决策权,包括查看复制权、更改补充权、删除权、解释权等,建立方便的客户行使权申请受理和处理机制。经营者不得非法出售、提供或者披露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个人信息安全,避免未经授权浏览和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告知部门和消费者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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